2011/01/20 05:35:50
卸下緊箍咒 大學民主邁步
(2011/01/20)中國時報【時論廣場/許育典】
大法官在民國一百年的第一個釋字中,撬開了大學生救濟的緊箍咒。過去,學生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的一環,縱使其權利受到侵害,亦不得請求救濟。如此的見解漸漸受到挑戰,民國八十四年的釋字第三八二號,雖為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開啟一扇窗,但卻在釋義學上被解釋為僅限於國家的侵害必須改變學生的身分,才有救濟的可能。經過十六年後,大法官日前作成的釋字第六八四號,終於使得拘束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確定走入歷史。
但是,在我們歡聲慶賀此法治國家落實成果的同時,仍有一些可能爭議的問題有待釐清。
首先,在此號大法官解釋的釋義學下,這裡的請求救濟主體是否限於大學生?對此,本文認為既然大法官是為了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桎梏,則沒有將大學生以外的其他學生,留在特別權力關係裡的正當性。
例如:為何大學生被記過得以救濟,但高中生卻不可以?所以,在特別權力關係被揚棄的今日,所有的學生如其基本權受到國家的侵害,皆有提起救濟的機會。這也是我國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人民都有權利救濟請求權的真正實踐。當然,如果學生年齡尚輕還不夠成熟,而無法主張其基本權時,則父母得代替其子女主張並行使其基本權。
其次,學校的自治權限是否會受限?事實上,大學乃至中小學仍會享有其自治的權限,並依其權限訂定校規、處罰學生等等,但如學校自治權限的行使,侵害到學生權利時,則屬於基本權衝突的狀況,沒有何者應該被優先保護的問題。相對地,應該在個案中進行利益衡量,找尋出一個雙方利益可以達成的最大公約數。不可否認地,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在短期間內可能會處於緊繃狀態,但是,久而久之,雙方會找尋到一個彼此行使權利的最大公約數。
舉例而言,在學校訂定規範前,必須給予學生表達意見的機會,這將會減少日後雙方之間爭議的發生(黃佳平當年為了選課制度跟學務處槓上,但如果學務處有想過要問問學生的意見再改,學務長就不用搞到這麼難看....)。如此一來,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將從過去的上下隸屬關係,轉變為彼此平等的關係,學校也將真正成為學生快樂學習的園地,所謂的友善校園也才有可能落實。
再者,行政法院是否會被學生的訴訟案件壓垮?全國有幾十萬學生,在學校內長時間的學習,產生摩擦勢必在所難免。如果學生連芝麻綠豆的小事,都到行政法院去進行訴訟,可以預見地,行政法院面對突然暴增的訴訟案件量,其訴訟效率必定會被拖垮。此時,行政法院如何利用程序上的機制,來過濾不值得爭訟的案件,有賴行政法院透過一次次的程序上駁回,進一步類型化出值得爭訟的案件種類。更確切地說,何謂大法官所謂的基本權「侵害」?行政法院如何具體界定?都將關係著學生爭訟未來在我國的發展。
最後,值得強調的是,開啟學生救濟的大門,不代表著學生必然會獲得勝訴,只是在學校與學生間發生糾紛時,不再是學校說了就算(這樣至少就是一個進步!),而是由一個中立的第三者,也就是法院來權衡彼此的利益。在學生突破救濟的緊箍咒後,社會必須寬容學生的意見、學校必須瞭解學生不再是教育的客體、學生必須學習權利行使的界限、法院必須從事嚴謹的利益衡量…。
在學生突破救濟的緊箍咒後,另一波的挑戰正要開始。唯有從小培養民主的彼此妥協精神、具有法治的救濟概念,若干年後,民主法治國家才會在台灣焉然成行,台灣的公民社會雛型也才能逐漸奠定基礎;在此之前,還有漫漫長路待努力。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2011年1月21日 星期五
卸下緊箍咒 大學民主邁步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