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訊記者蔡昀廷報導】「當人們對生活有所疑問時,只有文化創意能給予人們解答!」公企中心11日舉行第二場「國際文化創意交流座談會」,邀請法國在台協會文化處影視專員黃名振(Loïc Wong)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技術顧問戴立倩(Elisabeth Develay),分享法國如何經營文化創意產業並制訂相關政策,保障人民創作發想自由。
促進影視文化發展,黃名振表示,法國制定「播映分配值」,也就是電視播映的節目內容,須包含六成歐洲電影及歐洲電視節目,其中更須含四成法國電影及法國電視節目,而無線電視台一年當中,更須於黃金時段播映120小時的法國及歐洲節目。
除此之外,若電視台要製播,就必須投資一定比例的年營業額於歐洲及法國的電視節目及電影長片。黃名振以數據表示,2009年法國一共出品230部長片,其中八成由電視台合製及預購,逾三成的法國電影資金更是來自於電視台的必要投資。
此一政策的驅使下,法國電影在電影院播映的比例高達三成六,相較台灣國片佔電影院播映的比例高出許多。
法律要求之外,法國政府也制訂租稅優惠制度, 2003年通過「贊助法」,根據贊助法,若是個人或企業贊助文化創意產業,六成贊助都能抵稅,基金會的免稅額更提高為每年三萬歐元。
立法前後的贊助總額、贊助企業個數、企業建立基金會個數明顯增加,戴立倩指出,贊助法的施行吸引了企業家投資,也幫助法國文創業的有效發展。
民間投資外,法國政府也不遺餘力,戴立倩以羅浮宮於2012年將在法國朗斯市成立分館(Louvre Lens)為例,可以看出法國政府以投資文化創業的模式,除了達到「文化普及化」的目的外,更能夠增進觀光人口,並建立其他相關公共建設,進而扶植朗斯市的經濟發展。她認為,台灣故宮將在嘉義成立的分館,也能夠呼應朗斯市羅浮宮的效應。
法國對於藝術家的保障也同樣費盡心力,針對表演藝術領域的工作人員制訂特殊失業保險制度,由於藝術家不如其他職務有穩定的固定收入,因此只要十個月內工作滿507小時,即可享有月金、醫療保險、退休繳納金等福利。不過黃名振坦言,這項制度給予藝術家保障、卻沒有要求一定義務,也為人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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